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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地2000年建的房屋,因没有规划证现在要强

来源:四川建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基本案情 上诉人付xx、姜xx二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组成员,2000年二人在村中自留地上建成一处3层面积为286.0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1月18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付xx、姜xx二人系四川省资阳市某村村组成员,2000年二人在村中自留地上建成一处3层面积为286.0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2021年1月18日,当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县综合执法局移交的二上诉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房屋的违法线索,于次日立案调查。
房屋无证,被要求限期拆除
2021年2月5日,城镇规划管理办公室作出《认定》,认定二上诉人修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的房屋位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2021年3月4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二上诉人的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向二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二上诉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9日进行了听证,并于同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二人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二上诉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你们修建的位于xx处占地面积为101.7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8.54平方米的砖混(木)结构房屋”。
建设居住二十多年的房屋,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要求自行拆除,二位上诉人对此很不理解,随后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理本案,并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xx县自规局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xx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付xx、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房屋是违建,只是确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陈海峰律师认为,上诉人的建房行为合理合法,无证房不等于违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建房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之后当事人在陈海峰律师的协助下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现实中,有些历史原因形成的建筑没有取得规划审批,如在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前形成的,当时没有相应法律法规对规划许可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该类建筑以作出处理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对建设行为人实属不公。
撤销《处罚决定》,胜诉!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违法建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行初x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x自然资罚【20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四川建筑》 网址: http://www.scjzzzs.cn/zonghexinwen/2021/1129/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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